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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检察:企业复工复产忙 检察服务来护航

2020-03-31 10:04:04 来源: 阅读:-

近日,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各企业陆续复工复产,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收集整理了疫情期间与复工复产相关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包括企业用工方面涉及法律问题,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涉企诉讼、仲裁程序性问题及疫情期间涉企典型案例等四个方面,利用“仓山云党课”平台通过直播形式精准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安全、平稳、有序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

一、疫情期间企业用工法律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主播分析了用人单位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可否因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对于因疫情不能返岗工作的员工能否解除合同及工资如何支付的问题,同时解读复工复产期间员工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四种情况。

二、疫情期间企业合同履行问题

1、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发生,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的履行问题

需综合考虑合同的签订时间、履行时间、是否存在替代履行方式等分析合同是否能全面履行,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要及时通知、提供证据、筹划替代方案、积极协商。

三、疫情期间涉企诉讼、仲裁程序法律问题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能及时起诉的,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案件已经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连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疫情期间涉企典型案例

主播详细介绍疫情期间发生的4个典型案例,主要包括通过非法手段发“国难财”的企业经营者及不服从疫情管控的企业员工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次“云直播”主要面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各街镇负责企业生产的职能部门及辖区内的复工复产企业展开。通过主播的详细讲解,进一步深化了检政、检企之间的沟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同时深化了检察部门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员、复工复产助推员、困难问题协调员、扶持政策解读员、舆论宣传引导员的角色扮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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